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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特点:
放眼中外,低于成本定价的案例并不多见。
初次分配要兼顾效率和公平,而不是只重视效率,否则会增大再分配的难度。而要分好蛋糕,掌握公平分配的节奏、火候和主动权至关重要,应注重完善分配制度、优化分配结构、理顺分配格局,正确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
实现两个提高需要多管齐下,坚持系统观念,在更广阔的领域推进改革创新。富裕体现了生产力标准要求,是继温饱、小康目标之后的升级版,反映了人民群众物质生活、精神文化生活的高水平供给和高品质消费的质量属性。形成橄榄型分配结构还要注重抓好两头:一是做好低收入群体的收入保障,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关注解决贫困边缘户、失业群体、创业失败者、非正规就业人群的家庭生计问题,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给付、大病医疗保险支付、社会救助保障水平。另一方面,有效降低养老、教育、医疗、住房等生活成本,降低中等收入群体综合税费负担。促进第三次分配需要健全捐赠制度,营造宽松的政策环境,重视企业家回报社会的迫切愿望,完善社会组织投身公益体制机制,最大限度地激发企业和个人的慈善捐赠热情。
再次,推进工资协商议价机制建设,改善劳资关系、劳动关系,加强劳动执法监察,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增加劳动者对工资决定的话语权。再分配是在初次分配结果的基础上各收入主体之间通过各种渠道实现现金或实物转移的一种收入再次分配过程,是对初次分配结果的有力调节。显然,完全竞争只是一种理论的假想状态,真实世界不可能存在。
关于反垄断我已写过多篇文章,在《从社会分工看等价交换》中我指出,国家应该反对的垄断,是强买强卖等违背等价交换规则的行为。骤然听,这种解释似乎不无道理,而且之前我也是这样看。若作理论分析,当然可以这样看。如某企业在国内市场份额超过50%,而在全球市场的份额却不足5%,请问该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退一步,即便该企业全球市场份额超过50%,难道就要反对么?那样做岂不是令亲者痛仇者快。
由市场份额推定市场支配地位,背后的逻辑其实就是反大。另一方面,由于市场上存在大量的生产者,垄断企业也同样要面临竞争。
第三,技术垄断企业觅价并非掠夺性定价,反垄断应针对强买强卖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重点是行政垄断。进入专题: 反垄断 。从需求角度看,由于市场有大量的替代品,若定价过高,会有消费者放弃购买,而去购买替代品。反过来,若为了打击竞争对手而低于成本定价,则无异于自杀:产品销售越多,企业亏损会越严重。
有学者解释,市场占有率高的企业容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行掠夺性定价。同样是打火机,价格为何会有差异?原因是产品有差异。事实上,目前的反垄断法就是这样判定的:若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根据经济学的定义,完全竞争有4项约束:市场有大量买者与卖者,谁也不能独立定价。
不能否认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与市场份额有关,但我却不赞成上面的推定。然而问题就在这里:既然垄断与竞争无法截然分开,那么在反垄断的同时,也难免会限制竞争。
大约25年前读英国经济学家罗宾逊1933年出版的《不完全竞争经济学》,受到启发,便对传统的反垄断理论产生了疑问:现实生活中的市场常态是完全竞争还是垄断竞争?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是否就由市场占有率决定?市场占有率高的企业是否真能实行掠夺性定价? 长期以来,在人们观念里竞争与垄断是两种对立的状态。我曾说过多次,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政府特许经营授权。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该厂商就能独立定价。举浙江义乌小商品市场的例子,12年前我曾到那里考察,看到有多家商铺批发打火机,而其中有一家卖防风打火机,价格高出其他商铺所卖打火机的1倍。20世纪初,美国烟草公司与标准石油公司曾尝试过,结果皆酿成了悲剧。比如国内的烟草专卖,若国家不限价,价格肯定比现在高得多。第二,不宜用市场份额判定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更不能因为企业市场份额大就认定为垄断。前者为行政垄断,后者为技术垄断。
放眼中外,低于成本定价的案例并不多见。而企业一旦拥有了市场支配地位,往往就会实行掠夺性定价,排挤打压中小企业。
而且上面所说的相关市场到底指什么也含混不清。举上面的例子,我是要告诉读者:在现实生活中竞争与垄断并不完全对立。
而产品有差异,当然不是完全竞争进入专题: 反垄断 。
举浙江义乌小商品市场的例子,12年前我曾到那里考察,看到有多家商铺批发打火机,而其中有一家卖防风打火机,价格高出其他商铺所卖打火机的1倍。企业间竞争,必然会优胜劣汰。事实上,目前的反垄断法就是这样判定的:若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归纳上述分析,我有三点结论:第一,市场常态不是完全竞争,也不是完全垄断,而是垄断竞争。
不能否认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与市场份额有关,但我却不赞成上面的推定。从供给角度看,防风打火机价高利大,其他厂商也会生产,这样会使竞争更激烈。
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则可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下流行的观点认为:繁荣来自竞争,而垄断企业则会排斥竞争。
提出这样的问题,绝非杞人忧天。根据经济学的定义,完全竞争有4项约束:市场有大量买者与卖者,谁也不能独立定价。
从需求角度看,由于市场有大量的替代品,若定价过高,会有消费者放弃购买,而去购买替代品。而产品有差异,当然不是完全竞争。我曾说过多次,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政府特许经营授权。另一方面,由于市场上存在大量的生产者,垄断企业也同样要面临竞争。
前者为行政垄断,后者为技术垄断。可是技术垄断企业不同,它们虽可以觅价(自主定价),但由于存在大量的竞争者或潜在竞争者,却不可能掠夺性定价。
同样是打火机,价格为何会有差异?原因是产品有差异。20世纪初,美国烟草公司与标准石油公司曾尝试过,结果皆酿成了悲剧。
有学者解释,市场占有率高的企业容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行掠夺性定价。由市场份额推定市场支配地位,背后的逻辑其实就是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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